拥有SAT阅读的话题背景知识可以在考试中极大的提高阅读速度和答题正确率,想知道未来SAT阅读的文章考哪些话题和文章么?快看我们为大家准备的一篇伟大文献干货文,提前了解这些重点话题的背景知识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即将参加今年SAT的同学来说价值非常大哦~ ERA是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首字母缩写。这个词组如果光是按字面去翻译成中文,就是“平等权利修正案”。很多中文媒体就是这样翻的。我们看一下这个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也就是一句话"Equality of rights under the law shall not be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sex”,“联邦和各州不得以公民的性别为女或为男而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也就是规定联邦和各州立的法律中一概不能包含歧视女性或男性的条款。所以把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翻译为“男女平等修正案”,可能更合适一些。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0" align="aligncenter" width="1266"] 1970年代支持ERA的人群在示威[/caption] ERA只是多次被提出来的一个修正案,至今没有获得通过。为什么没有获得通过?有两个原因。一是宪法修正案非常难通过,二是还是有很多人反对这个修正案。 从功能上看,美国宪法实际上是一部《限制美国政府滥用权力根本法》。而美国宪法的“正文”规定的都是一些关于议会和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方面的事。我们常说的以“权利法案”(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宪法修正案”听起来好像是小修补,实际上限制美国政府的权力的功能正是由这些修正案实现的,所以这些“修正案”才是美国宪法的主体部分。所以,美国宪法对增添“宪法修正案”非常谨慎,设置了极其严苛的程序。要想成功修宪,必须过两大难关。 第一关是联邦国会两院的难关。只有在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方可通过第一关。第一种情况:经国会参众议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可以提出添加宪法修正案的提案。第二种情况: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第一关通过后,才能进入第二关。 第二关是各州议会审批的难关。一个关于添加宪法修正案的提案,经联邦一级的国会通过后,还要50个州中有四分之三的州(即38个州)的议会投票通过,才算最后过关。 正因为难度太大,所以有时候通过一个修正案,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是关于参众两院薪水的,1789年提出,过了两百多年,到1992年才通过。ERA也是近一百年前提出的,至今没有通过。不过,ERA在1970年代曾经差一点就闯关成功。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1" align="aligncenter" width="1024"] 1970年代支持ERA的人群在示威[/caption] 1919年,赋予美国女性选举权的修正案获得通过,正式成为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女权主义者在Alice Paul等人的带领下,乘胜追击,首次提出了ERA,但第一关联邦参众两院的关就没有通过。 过了大概半个世纪后,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再次迎来一个高潮。1970年,女权主义者开始为ERA奔走活动。当年,ERA获得众议院通过。1972年3月,ERA成功获得国会参众两院的通过,胜利在望。没想到,当时社会上还是有不少人反对ERA,其中包括很多女性。ERA最后获得35个州议会支持通过,差3个州。 1979年国会延长通过限期至1982年。但到1982年,仍然没有达到要求,这一次修宪活动就失败、失效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还要想通过ERA,还必须重新从联邦参众两院的程序开始走。到今天,又是半个世纪过去了,短期内仍然看不到ERA通过的希望。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2" align="aligncenter" width="1000"] 格洛莉亚·施坦内姆(Gloria Steinem)[/caption] 在1970年代的这次斗争中,支持和反对ERA的两派势力各有带头大姐。支持法案的主要人物有雪莉·奇泽姆(Shirley Chisholm)和格洛莉亚·施坦内姆 (Gloria Steinem)。反对ERA的人物主要是菲利斯·斯拉夫萊(Phyllis Schlafly),她在1972年专门发起了一个“别让ERA通过”活动(Stop ERA)。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3" align="aligncenter" width="1267"] 菲利斯·斯拉夫莱(Phyllis Schlafly)[/caption] 好了,我们是SAT教研组,不是AP美国历史教研组,回到SAT伟大文献上来。SAT的出题老师当然知道ERA,他们怎么会放过这么精彩激烈的吵架呢?2017年11月北美卷的伟大文献双篇,就选了雪莉·奇泽姆和菲利斯·斯拉夫萊的争吵。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4" align="aligncenter" width="1269"] 2017年11月北美卷已经考过一次Gloria Steinem和Phyllis Schlafly[/caption] 雪莉·奇泽姆是一位了不起的女性。她在1968年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黑人女性众议员,并连选连任7届;1972年曾参加竞选民主党总统候选人,这也是黑人女性首次试图争取成为两大党的总统候选人。她还是一个伟大的演说家,发表过很多重要的演说。光是演说的题目就足够打动人,比如《(在美国)当女人还不如当黑人》(I'd rather be black than the temale)。 TD SAT教研组认为,雪莉·奇泽姆的演说以后还可能被SAT拿去出题。所以今天,我们给同学们介绍她在1970年的另一篇演说,内容是敦促其他众议院为ERA投赞成票。ERA虽然最后功败垂成,但是能通过国会两院的第一关,奇泽的这篇演说就起了很大作用。我们还是手工翻译了这篇演说的全文(中文字3000多字),供同学们参考。 [caption id="attachment_44835" align="aligncenter" width="1024"] 雪莉·奇泽姆(Shirley Chisholm)[/caption]

我支持通过《男女平等修正案》

——雪莉·奇泽姆在美国众议院的一次演说 现在提交给全体众议院议员表决的《第***号联合决议》(该决议提议给美国《宪法》再专门加一个《男女平等修正案》,即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拟规定让女性获得和男性全面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给了我们一个让我们不得不宣示我们是真的相信塑造《美国宪法》的那些原则的明确的机会。(支持这个决议,就是真的对《美国宪法》有信念。否则,就是假相信。现在我们必须投票表态了。你们要是真信《美国宪法》,就应该投票支持《男女平等修正案》。) 男女不平等、对女性的歧视是最被轻描淡写(subtle=understated)、最普遍广泛(pervasive)、最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一种偏见。仅仅因为女性的性别就歧视女性,这种做法是如此广泛,以至于和诺人认为歧视女性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确的。《第***号联合决议》提供了对男女不平等现象发动抨击的基础。 现在在我们的社会上,法律上名文规定歧视宗教信仰非主流的人或政治上持异见的人,这种事已经比较少了,已经不太敢这样做了,这样的问题已经不严重了。而对少数族裔(黑人)的歧视,(虽然问题还很严重),但这种歧视目前也已经处于系统的抨击之下了。有理由相信,再过一两代人,对黑人的歧视现象就会消亡了。我们对这一点可以乐观。问题是现在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很严重。黑人是少数,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偏离主流的人是少数,他们遭到歧视还可以理解。女性是多数(女性人口高于男性人口),为什么还要被歧视?性别歧视为什么还普遍存在?现在应该是我们用实际行动支持男女平等(投票支持《男女平等修正案》)的时候了。 有人反对《男女平等修正案》。他们的论据是,《男女平等修正案》即使通过,也不能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这样的论据是离题的。(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是否应该立法的问题,而这样的论据是在说法律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的问题)。1964年在要投票表决《民权法案》(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时候,也有人提出过类似的论据,说《民权法案》即使通过,也解决不了种族、政治歧视问题。仅仅通过修正案当然不能一下子祛除有些人心底存在的歧视和偏见,但是不能以这个为理由来辩称,我们应该无所作为,继续容忍现行法律居然名文规定男女不平等。 现行的联邦和州各级多项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自相矛盾和模糊不清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一个《男女平等修正案》,就可以厘清这些问题(因为《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就是宪法本身,法律效力最高,所以修正案通过一年后,其他联邦和州各级法律法规中涉及性别歧视的条款就会自动失效)。 反对《男女平等修正案》的另一个论据是,这个法案通过后反而会造成过渡时期的各法律之间更多的冲突和混乱,会导致平白无故增加很多诉讼。对这个论据,我的驳斥还是看看不久前的历史,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后的实际经验,新的法案并没有造成冲突和混乱。 现行《陪审员法》关于选任陪审员的规定,对女性有歧视。现行《征兵法》关于征兵的规定,对女性也有歧视。当兵是一个义务,但是对一些受教育和技能训练水平不高的男青年,实际上也带一点福利性质。具体举例,从1966年10月至今,有24万6千身体或智力不达标的男青年获得了参军机会。(男的是不要高中学历就能当兵),女的则要求必须高中毕业,还必须通过一个标准很好的考试才能当兵。 《男女平等修正案》如果能通过,就能解决现行《陪审员法》和《征兵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男女平等修正案》将强制规定,选任陪审员和征兵,对男性和女性必须一视同仁。 《男女平等修正案》如果通过,现存的在退休社保、军人退休金、公立中学和大学录取标准、刑法、企业雇佣员工和公立中学和大学雇佣老师等方面存在的歧视行为,都将得到矫正。 《男女平等修正案》如果通过,会有什么经济方面的效果呢?直接的经济效果不会很大。只有以下几点:比如有些歧视女性的劳动法条款,被《男女平等修正案》废除后,女性可能会有机会在制造业得到薪水高一些的工作岗位。女性可能会获得更多被职业学校和高校研究生院录取的机会,进而在毕业后获得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 间接的经济效果可能会大得多。因为要通过该修正案,必然经过联邦和州一级立法机关的大量辩论和听证会,势必引起全国公众对性别歧视问题的关注,从而让全国的当父母的、当教师的、当雇主的人的观点发生改变,长期来看会带来经济方面的巨变。 性别歧视不只伤害女性,也对男性不利。因为现行《征兵法》歧视女性,所以男性当兵的更多,会面临更多生命危险。现行《婚姻法》照顾女性,强制在离婚时必须由男性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必须给原配偶支付赡养费。我认为,要当兵保卫国家,男性女性都有责任。离婚后,双方都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 还有人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是特别保护女性的(比如一些重体力工作不允许雇佣女性),实际上是照顾女性的,通过《男女平等修正案》就会废除这些照顾女性的法律法规,对女性不利。如果某项工作太繁重,是在剥削雇员,那这种剥削,是我们所有人都不能接受的。我认为一项工作如果对男人的身体有害,就会对女人的身体有害;对男性过低的薪水,对女性也就过低。规定某个工作岗位男的可以干,女的不可以干,这是错误的做法。同样的工作岗位,有的州规定男女都可以干,有的州就规定只有男的可以干。(不同的州规定都不一样,这说明标准本来就是乱的不合理的)。有些女的身体比男的平均水平还壮,有些男的身体比女的平均水平还弱,所以工作岗位还是应该看应聘者个人的身体状况,而不是规定某个工作岗位所有男的都可以干,所有女的都不可以干。另外,干同样工作的,不管男的女的,应该拿同样的报酬。 问题可以归结为:现行法律中人为设置一些对男女区别对待的条款,必须废除。法律上的歧视,几乎都在建立一些在早已过时的社会观念和科学不发达时的愚昧信念上。这些观念和信念认为女性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弱于男性。现在应该扫除干净这些过去遗留下来的糟粕想法了,要让我们的后代不再被这些糟粕想法的影响。 …… 几乎不需要我在这里列证据来证明现在美国确实存在性别歧视了。如果谁还对此有疑问,去看看劳工部公布的就业和薪酬数据就可以了。要彻底废除美国法律中所有性别歧视条款,如果不走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这样自上而下的路子,而是去具体一个小法律一个小法律修订,那非得再花个194年不可(作者发表这个演说时,美国建国194年)。不支持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就会继续拖延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我们作为议员,不能参与(be parties to)这种拖延,参与了,以后我们就要对这种拖延而负部分责任。美国的国父们在起草宪法时声称(profess)他们坚信国家应该保障给每个人均等的机会。国父们努力让他们的子孙获得了“机会均等”,但没有努力让他们的女儿和孙女获得“机会均等”。现在是时候了,我们这届议会应该公开充分表示一下对“机会平等”这一国家信仰的坚信了。 TD SAT教研组注解:profess vt.宣称(信仰),表示忠于(信念),affirm one's faith in or allegiance to (a religion or set of beliefs); to confess one's faith in or allegiance to(此处用profess有讽刺国父们有点虚伪的意思) 国父们起草的宪法是为了保护白人男性的各项权利的,因为几十个国父中没有一个黑人,也没有一个女性。(而宪法本应该是保护所有国民的权利的,不应该只保护男性国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国父们该做完的事还没有做完,还有些事没有做。现在来着手做他们没做完的事,还不晚。那就让我们开始来做吧。 最后我想再说一个观点:《男女平等宪法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其最初带来的社会和心理上效果要比法律和经济效果更重要。正如一位(支持女权运动的法学教授)列奥·卡诺维兹所说: “(《男女平等宪法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后),各项法律就会对男性和女性都根据其自身内在品格对待(而不会再歧视女性),这样所产生的影响必然不仅仅限于法律的范畴,而是会对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心理和经济方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男女平等宪法修正案》如果不能通过),那么只要有组织的司法体系(司法体系是最受尊敬也是最令人敬畏的一种社会机构)仍然在字面上或实际行为上继续基于一种人为的区分而对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那么我们的社会距离男性和女性能够首先把对方看出人类同胞而不是首先把对方看成是异性的那一天,就还很遥远。只要法律制度和社会机构纵容、培育的性别歧视观念仍然使得男性和女性无法认识到异性的人类同胞基本属性,我们的社会就还是不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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