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埃及开罗大学的演讲中说:
“美国不是野蛮的、利己的帝国。美国是世界历史上进步的根源。我们美国正是在反对一个帝国的革命之后才诞生的。”
奥巴马这番话我们不去展开评论,我们只想提到一个有趣的史实:美国的独立战争反对的确实是英帝国,但是在打赢独立战争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的国父们却在争论:是否应该仿效英国把美国建成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一、 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几个概念,共和体制(republicanism)一般指权力机关为代议制,公职人员为民选或世袭,并不设君主的民主政体。权力机关分为立法和行政等几个分支,立法权力集中于数十或数百人(如古罗马的元老院)。其中公职人员为民选的有任期限制的,就是现代共和制,如美国、德国等。公职人员为世袭或只在贵族中选举产生的,就是古代共和制,比如古罗马共和国。
君主制(monarchy)分为多种,最专制最集权的一种君主制就是帝制(ruled by an emperor),权力机构不设分支,所有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或极少数人(军机处),像我国历史上的秦帝国(王朝)、清帝国(王朝)。最民主最分权的一种君主制就是君主立宪制。现代英国、现代日本虽然名字叫“帝国”,实行的却不是帝制,却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不能以一个国家设不设一个君主来判断这个国家推行的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而要看一个国家对权力的授予和分配是如何设计的。大部分国家的政治体制介于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和中央集权的帝制之间。实际上,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里,被推行得最多的是介于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的贵族统治或称精英政治(aristocracy)。
比较严重的aristocracy,英语里还有另外一个名词,叫oligarchy(a small group of people having control of a country, organization, or institution),中文翻译成“寡头统治”。
二、《制宪会议》召开前夕的几种观点
把概念大致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回头来看看美国国父们在“设计”美国时是怎样看君主制的。
1787年,由于《邦联条约》过于松散,美国各州酝酿派代表到费城开一次会议修改《邦联条约》,后来把这个会议开成了制宪会议。去开这个会,代表们都是受各邦委托,带着各邦的主张去的。在召开这个会议前,关于美国推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一位英国“间谍”给在伦敦的英国外交大臣的密信中,提到了美国国内出现的三个阵营:
第一个阵营主张建立一个类似当时纽约邦推行的体制,设行政院、参议院和众议院,行政院官员和议员任期均为一年一届。
第二个阵营主张推立一位终身任职的国家元首,并设参议院、众议院,两院议员任期为三年一届。
第三个阵营主张干脆复制英国的体制,建立一个世袭制的君主国。
这种消息并非空穴来风。托马斯·杰弗逊也曾过这样的忧虑,担心美国可能会改弦易辙,倒退回世袭制。当时杰弗逊身处法国,而他近距离接触路易十六宫廷的时间越长,这种担忧就越强烈。
西德尼勋爵1787年9月14日从伦敦写信给多切斯特勋爵称:“这里有传说,美国正寻求推立一位汉诺威王室成员为君主。”
三、《制宪会议》召开期间的争论
1787年制宪会议
会议期间,到了会议现场的国父直接辩论;没有到现场的国父(主要是驻法的托马斯·杰斐逊和驻英的约翰·亚当斯)和与会代表写信,就这一问题展开了大量讨论。
约翰·亚当斯
应该说,早期国父们绝大多数是第一阵营的支持者。经历了启蒙运动思想和独立战争的影响,国父们对三权分立的体制和共和制的民主制度也更加认可。
约翰·亚当斯是联邦党人,他在1789年7月给罗杰·谢尔曼(《独立宣言》五人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的一封信中承认设计中的美国《宪法》给了总统非常大的权力,大到和有些国家的国王差不多,但接着指出给总统的权力还不够大。
“设计中的《宪法》在是否拥有独立立法权方面对总统权力的限制过大,可能将会成为现行《宪法》失败的根源。如果不修改,会导致美国进入无政府状态。总统在保护自己、保护宪法、保护司法分支方面,享有的权力不如参议院和众议院”。
最后约翰·亚当斯指出,权力是遵循“强者恒强”规律的,参议院的权力过大,最终会把总统和众议院的权力都抢光。亚当斯的言下之意是,美国可以搞君主制,或者让总统干终身制也行,这样才可以制衡权力过大的参议院。
四、《制宪会议》采用的方案
最终,制宪会议的最后结果没有采用君主制或授予行政分支长官过多权力的方案,而是采用了类似于第一个阵营的主张,即分设三个权力分支;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民选,并都有具体的任期。立法分支权力最大,行政分支次之,司法分支的权力最小。
后来,司法分支在实践中逐渐得到了补强,形成了名副其实的三权分立的体制。1789集体设计的这个方案基本上一直沿用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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