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反对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
关于死刑存废的事,就连美国最高法的裁决结果,也经常是5:4(最高法设9名大法官,这9个人一般被公认是全美学识最渊博的人),可见这个问题的争议之大。下面将论辩双方常见的观点列举出来,供同学们赏析。再次重复一下,SAT不要求考生选边站队,请同学们在欣赏双方针锋相对的精彩辩论时,着重注意理解和学习双方对逻辑思维的运用。 在下文中,abolitionist是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相对应的,那些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叫retentionist。第一回合:死刑是否违宪?
Abolitionist:死刑是不合时宜的古代刑罚。以今天的观念看,已经属于“野蛮和异常的刑罚”,不废除死刑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死刑是和一些肢体刑(割人鼻子、断人腿等刑罚)同时代的古代野蛮刑罚。其他给人肉体痛苦的刑罚都已经废除,死刑也应该废除。英、法、德等国均已废除死刑,美国应该仿效。 Retentionist:死刑并不违宪。不要忘了美国《宪法》还有一条第五修正案,里面有提到“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言下之意就是“经过了正当法律程序,就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对方曲解了第八修正案中 “野蛮和异常”的意思,“野蛮和异常”是指虐杀、辱杀谋杀犯,普通的处决不算“野蛮和异常”。第二回合:死刑能否可以吓阻和预防谋杀犯罪
Abolitionist:设置死刑起不到吓阻和预防谋杀犯罪的作用。首先,只有人们确定知道犯某种罪一定会判某种刑罚时,设置该项刑罚才能起到吓阻和预防该种犯罪的作用。而美国的现状是,同样是杀人,在没有设置死刑的州杀人,就不会被判死刑。 而且,美国的谋杀案不少,被判死刑的人却很少。2014年,全美发生14000起谋杀案,同年只处决了35人。平均算起来,每1000个被判有罪的杀人犯,被判死刑大约是3人。判谁不判谁的决定过程,跟抓阄抽奖差不多。这就起不到预防谋杀罪发生的作用了。 那么,能不能通过提高谋杀案判死刑的概率来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能,因为对所有谋杀罪一律判死刑的做法,早在1976年就已经被美国最高法裁定为违宪。 其次,设置死刑的州谋杀案发生率更高。在执法机构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大部分地方警察部门、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设置了死刑州,谋杀罪发生的概率,高于没有设置死刑的州。从2000年到2010年,有死刑的州,比没死刑的州,谋杀案发生率高25%到46%不等。有死刑的州,警察被杀的几率,及犯人在监狱里被其他犯人杀害的几率,也都更高。 Retentionist:判谁死刑并不是随意抽奖,而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由专业的法官决定给那些最邪恶残忍、穷凶极恶的罪犯判死刑( the most heinous murders and the most brutal and conscienceless murderers)。至于统计数据,对方只选了对其观点有利的统计数据,我方也发现有其他统计数据表明,设置死刑有利于降低谋杀案的发生率,设置死刑确实有防止犯罪的作用。第三回合:死刑是否是一种过度报复行为?
Abolitionist: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进行适度的报复,防止个人按照个人对正义的理解去进行私自复仇。和恶魔搏斗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不要让自己变成了恶魔。个人复仇不可取,国家代个人复仇更不可取。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个人在与全社会签订契约时,部分让渡了自己的财产权和自由权,但是并没有让渡生命权,因为生命权是无法让渡的。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由国家判处被告死刑、然后执行死刑本身也是一种谋杀,国家不应该以谋杀来对付谋杀。 Retentionist:死刑不是一种复仇(revenge),而是一种适度的报复(retribution)。正因为坚持适度的原则,才只处决最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如果没有死刑,就可能会出现被害人死亡多年后,有些毫无悔意的杀人凶手在监狱里优哉游哉地看电视打游戏的情景。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法律规定“不可妨碍他人自由”,对违反这一法律的人,可以处以监禁。这种“自由刑”本质上也是一种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为。但是没有人说刑法不能这样做。 法律规定“不可偷盗他人财物”,对违反这一法律的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这种“财产刑”本质上也是一种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没有人说刑法不能这样做。所以用死刑(本质上是一种谋杀)处罚谋杀罪也是可以的。第四回合:设置死刑是否会错杀无辜?
Abolitionist:自1973年至今,全美共有156人被判死刑后,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在等待执行期间被改判无罪。这还多亏了美国的现状是被告在被判死刑后要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执行死刑,如果判死刑后较短时间内执行死刑,这156人就会被冤杀。考虑到自1973年至今,被执行死刑的总人数才不过1500多人,156这个数字是很大的。已经被执行死刑的1500多人中,有没有被冤杀的,已无从查证。徒刑、罚款等刑罚,发现冤枉人的,可以设法赔偿补救。错杀无辜,无法赔偿补救。 Retentionist: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严格坚持“疑罪从无”、“非法证据强制排除”、“不得要求被告自证其罪”、“一罪不二诉”等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利益。只有12个陪审员全部同意,才可以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 涉及死刑的审理程序比一般案件更加复杂繁琐,旷日持久。除非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排除合理的怀疑地有罪”(only if guilt has been establish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否则不能判人谋杀罪成立。即使被判谋杀罪成立,除非是heinous murder,不会被判死刑。完美的、永远不会冤杀一个好人的司法制度,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美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防止冤杀方面已经做到极致。第五回合:死刑是否比终身监禁更费钱
Abolitionist:死刑会耗费更多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因为慎杀的原则,为避免错判错杀,美国对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的程序,从筛选陪审团开始,就比其他案件要复杂的多。 判死刑的审判成本是判终生监禁的两倍。一个被告被判死刑后,从被判到被执行,中间又要经过多次上诉,平均要间隔十几年,最长的要隔几十年。这种设置导致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不如废除死刑,改为不准假释的终生监禁。终生监禁只耗费监狱资源,对诉讼方面的资源,要少耗费很多。 佛罗里达州的一项研究表明,执行一次死刑的总成本约为320万美元,执行一次终生监禁的总成本约为54万美元。那能不能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绝对不行,这有违美国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根本精神,是不可能的。 Retentionist:首先,早先判死刑后是不用等这么多年再执行的,正是对方提出要谨慎,怕错杀,才慢慢变成现在这种一拖几十年的情况。可是现在对方又拿这个事情来攻击我们。其次,对方的统计数据有偏差,我们不认可。 再次,正是因为有死刑的存在,一些可能会被判死刑的被告才在“主动认罪认罚”(pleading guilty)后,直接走辩诉交易的便捷程序(即辩护方、起诉方和法庭三方协商后,直接判“不准假释的终生监禁”)。这为美国节约了大量诉讼费用。如果没有死刑的存在,就要经过漫长的审理才能判“不准假释的终生监禁”,会多花很多钱。第六回合:过程中是否存在种族歧视
Abolitionist:死刑判决受种族歧视影响。据统计,被判死刑的概率,被告有钱请好律师的,比没钱请好律师的低;白人比有色人种低。此外,案件的被害人是白人的,比被害人是有色人种的,被告被判死刑的几率大一些。黑人占全美国人口约13%,被判死刑的黑人却占全部死刑犯的40%多。 Retentionist:对方有意忽略了被执行死刑的数据。从1977年到2011年,在被判死刑的人中,白人占48.6%,黑人占40.9%,拉美裔占8.9%、其他占1.6%。确实是黑人占比比较多。但是从1976年到2011年,被执行死刑的人中,白人占56%,黑人只占35%,拉美裔占7%,其他占2%。这说明实际上真正被执行死刑的人的比例,白人不是偏低,而是偏高。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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